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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单位工作续签合同竟得重过试用期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7-19 13:26:28

  一周数据:市人事争议仲裁院上周共接到有关咨询15起。

  事件回放

  “续签合同时,单位竟要求约定试用期。自己已在单位干了3年,又不是新来的,怎么还要试用期?”王先生想不通。

  王先生于2004年商调到某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单位与他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今年5月份,合同到期,单位与他续签了3年的聘用合同。

  但是在续签合同时单位提出,王先生原是商调来本单位的,没有经过试用期,而其他新调入的同志都经过了试用期,因此,执意要在与王先生的续签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并要相应地执行试用期的规定和工资标准。

  王先生不同意这种做法。他认为,自己的工作态度和能力已经过上一轮合同的检验。如果单位有不满意的地方,可以调整岗位。于是,他向市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认定试用期的条款无效。

  市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设定试用期的目的,主要是对初次来本单位就业的职工进行了解和考察。续签聘用合同的职工,已经经过一轮聘用合同的执行,用人单位对受聘人的工作态度和能力应当是清楚的,就无需设定试用期。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第37条明确规定, “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经说服解释,王先生所在单位接受了仲裁院的建议,取消了续签合同中的试用期条款。信箱回复

  胡先生:

  去年年底,我进入一家医院工作。当时,医院告诉我试用期为4个月,并收取了学历证书以及抵押金1000元作担保。

  我非常勤奋地完成医院布置的工作,4个月后,我向医院领导询问转正事宜。领导说,试用期间我的工作表现还可以,但还要进行全面考察,仍需再试用4个月。

  于是,我又在那家医院工作了4个月。没想到,试用期结束后,医院竟以见习期不符合要求为由辞退了我,而且只退还了我的学历证书,抵押金也没有退回。

  宁波市人事争议仲裁院:

  试用期虽然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约定的,但期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规定: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进一步规定: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职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此外,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以及证件等作为“押金”、 “风险金”或“保证金(物)”的做法,违反了国家关于人事聘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签订聘用合同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

  陈先生:

  我是一家医院的人事干部。我们依据军转政策接收了一名护士。医院准备和新进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对从学校和社会上招录的护士,医院都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对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护士,初次签订聘用合同时,能不能约定试用期?

  宁波市人事争议仲裁院:

  根据聘用制政策规定,聘用单位对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许小姐:

  我大学毕业将到一所中学任教,在签订聘用合同时,见习期有多久?

  宁波市人事争议仲裁院:

  根据聘用制政策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规定,受聘人若是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既可以实行一年见习期的规定,也可以约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无论见习期或试用期,均计入聘用合同期限内。 (记者叶海英通讯员杨益方郑磊斌)

【编辑:朱希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