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林伟通讯员叶世道实习生江晨光)从8月1日起,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开始施行。这是我市继《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之后,第二部环境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昨天,市环保局召开新闻通气会,详细解读了该法规。
未获环评最高罚20万
《规定》明确,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可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用于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烟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项目。
重处噪声扰民等行为
同时,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和生产工艺需要外, 《规定》禁止在夜间10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在夜间10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附近,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或者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也提出了要求,规定上述活动和作业产生的噪声不得造成污染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对违者,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对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造成噪声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 《规定》除了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收集、处理、排放等具体行为进行规范外, 《规定》还确立了污染物排放“超标即违法”的原则。其中,情节严重的三类违法排污行为,除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外,还将同时被责令停产整治。这三种行为分别是: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环保部门可强制执行
在《规定》中,更大的亮点是赋予了环保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
由于现行环保法律法规没有设置行政强制,环保部门在实施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对查获的环境违法行为不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对已经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尤其是一些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往往难于及时加以阻止和纠正。要实现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需要通过实施行政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这一过程需要一定时间,不仅客观上导致环境执法不力的局面,同时也可能对环境造成难于弥补的损害。
为了能及时控制违法排污行为,避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局面, 《规定》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扣押、查封有关设施、物品的强制权力,紧急情况主要是指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已经造成严重污染仍不停止排污的,或者有明显的迹象表明若不停止排污行为势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