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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更利民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07-24 06:56:13

  ●贷款不再强制保险,还贷方式自主选择

  ●组合贷款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由借款人自主选择还贷品种

  ●不通过中介机构购买二手房的职工,也可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困难职工提取放宽条件,新增大重病职工提取项目,提取时不需保留半年余额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郭靖 通讯员杜和仲王人扬)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今后由借款人自主决定是否办理,不再采取强制保险方式。昨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解释新出台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时说,和以往实际操作相比,新办法对贷款人更加有利。

  在新贷款办法中,除贷款抵押物的保险强调自愿为主外,还有其他几个特点:

  贷款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新的贷款暂行办法对贷款的对象和条件进一步放开,原市区贷款政策规定,贷款人必须具有宁波市区常住户口。新办法则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并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均可申请贷款。

  增加了贷款品种的多元性。原来市区贷款办法仅限于购买商品房、解困解危等住房,新办法增加了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购房贷款,满足了不同层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需求。同时,还把职工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等也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

  贷款额度计算更具合理性。借款人在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0年时,可适当放宽贷款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尽量满足距离退休年限较近但具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的贷款需求。

  还贷方式更具自主选择性:一是还贷方式由每月等额还贷一种变为等额、等本两种,供借款人自主选择;二是提前还贷可选择一次性提前还贷或N次提前还贷;三是组合贷款(即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由借款人自主选择还贷品种,以减少借款人的经济负担。

  贷款管理突出安全性。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贷款办法明确了贷前风险管理的要求;明确了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受托银行的处理方式;明确了管理中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具体情形;明确了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罚规定。

  贷款办理方便,不仅缩短商品房现房从申贷到放款的时间,而且不通过中介机构购买二手房的职工,也可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又讯(记者郭靖 通讯员杜和仲王人扬)住房公积金支取的规定更加人性化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昨天通报说,根据新修订完善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暂行办法》,因大病重病而陷入困境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新办法对正常住房消费提取和丧失缴存条件提取作了规定;对购房改房、商品房、大修、翻建自住住房、贷款偿还本息、退休、生活严重困难、出国定居、职工在职死亡、异地购房、大病、重病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证件及提取额度作出了相应规定;对办理提取程序进行了明确;同时阐明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本人及他人的住房公积金行为,依照相关的法律规章给予处罚。

  新老办法对比,体现出3个特点:一是放宽了提取条件。持有《宁波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可凭证提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提取。

  二是调整了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政策,取消原来每年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留6个月余额的规定,并规定提取额不能超过当年还本付息额,提前还款支取的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本息总额。

  三是增加了大病重病、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提取公积金项目。大病重病是指重性精神病、重症尿毒症和恶性肿瘤等符合《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情形。这些情形往往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有些连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都付不起,其生存需要比居住需要更为迫切。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