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基本医保试点补助确定
试点城市参保居民每年人均获补不低于40元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郭爱娣)昨天,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从今年起我国将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
指导意见提出,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缴费和补助问题,指导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目前,国务院已确定了2007年首批79个试点城市。
-马上就访
北京已启动“一老一小”医保制
本报讯(记者赵鹏)昨天,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透露,北京市已经正式启动了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工作,因此不在国务院这次试点城市之列。从本月16日开始,310多家社保所陆续开始受理北京市“一老一小”符合相关条件人员的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据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北京市已经制定颁发了《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标志着北京市医疗保险制度开始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转型。这次国务院公布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而目前北京市规定,政府每年为城镇老年人每人补贴110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补贴50元,这主要得益于北京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
目前,北京市的个人缴费为城镇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30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纳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