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贷款条件放开,办不办抵押房屋保险自己说了算
中国宁波网讯(通讯员王人扬杜和仲记者李静波)以前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必须进行抵押房屋保险,这样的情形将成为过去。
昨天,记者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获悉,宁波于日前制订出台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房屋保险,由借款人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记者了解到,宁波市自1992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截至2007年6月底,全市有43.78万名职工实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7.13亿元。而新出台的暂行办法,则进一步放开了对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的职工也可以在宁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该暂行办法出台后,广大市民和单位可向宁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咨询电话为87192137和87192131。与此同时,该管理办法也将在宁波建设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nbgjj.com)公布。
新宁波人可贷款
不经中介的二手房也能贷款
如果你是一个新宁波人,户口不在宁波,但工作在宁波,具备了贷款的其他条件。以前,你在宁波买了房子,是没法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新办法实施后,“本市有效居留身份”的职工也能在宁波办理公积金贷款。具体为:已经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时,可以申请贷款,如果购买时没有申请贷款,购买并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还可以申请贷款;如果是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那就得是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如果是大修自住住房,则得是竣工后三个月以内。
以前市区贷款办法仅局限于购买商品房、解困解危等住房,新《贷款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购房贷款。特别是,现在不通过中介机构购买二手房的职工,也可以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值得提醒的是,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是,购买自住住房时,首付款仍不得低于购房总款的30%。
申请第二次贷款的
须还清首次贷款
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不过借款人在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0年时,可适当放宽贷款额度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时
可先偿还商业贷款
之前,若采用的是组合贷款方式,在提前偿还贷款时,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应同比例还款。但新实施的办法将该规定调整为由借款人自主选择还贷品种。
“经过多次加息后,公积金贷款的优势已非常明显。在提前还贷时,优先考虑商业贷款,可减少借款人负担。”宁波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每次还款额应在万元以上,提前还贷后原贷款利率档次不变,剩余还款期限和月还款额重新计算确定,并签订借款补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