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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农村(社区)工作者公告
稿源:  | 2007-07-26 16:53:42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06]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公开招聘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

  一、招聘指标

  本次全市共招聘农村(社区)工作者679名。其中,余姚107名、奉化80名、宁海60名、象山100名、海曙10名、江东16名、江北37名、镇海18名、北仑65名、鄞州150名、东钱湖旅游度假区27名、国家高新区7名、大榭开发区2名(详见附件1)。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分别为所报考县(市)区、特定区域生源或常住户口的全日制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招聘对象为市老三区(指海曙、江东、江北)生源或常住户口,海曙、江东、江北区慈城镇、大榭开发区招聘对象为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坚决贯彻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2、有志于农村和社区工作,事业心责任感较强,具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勇于创新的精神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

  4、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5、常住户口入户时间截止为2007年8月5日,其中北仑区招聘对象常住户口入户时间截止为2004年12月31日;

  6、招考单位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

  中小学教师和委培生报考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三、招聘程序和时间安排

  此次公开招聘农村(社区)工作者工作,分公开报名、资格审核、笔试、面试、体检、考核、聘用等步骤进行。

  1、公开报名。符合报考条件者,于2007年8月4日、5日(上午8时30分到下午4时30分),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口人员持集体户口簿或所在地户证中心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照2张,到所招考县(市)区或所在区域指定报名点(详见附件2)办理报名手续。确有特殊原因,可委托他人代报,代报者除携上述相关证件材料外,还须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资格审核。报考者需当场填写《宁波市公开招聘农村(社区)工作者报名表》(一式二份),并接受现场资格审核,合格者缴纳考务费80元。报名人数低于招聘指标3倍的,由市组织人事部门酌情核减指标数。报考者凭考务费发票,于8月9日至10日到所报考县(市)区或所在区域指定地点领取准考证。

  3、笔试。8月11日,全市统一组织笔试。考场设在各县(市)区,具体地点和考试时间见准考证。报考者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笔试,笔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和《申论》两门,《综合基础知识》考试范围为法学基础知识、科技知识、国情国力、公文写作与处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农村知识和农村工作政策等。笔试成绩单科满分各为100分,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笔试成绩可于8月16日起登陆宁波考试网查询。

  4、面试。各地根据笔试成绩,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线人员按招考指标的2倍(不足2倍的按实际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按各地预先设定的时间,在指定的网站公布进入面试的分数线、时间、地点等信息。

  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不足60分者淘汰,面试成绩当场宣布。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

  5、体检。面试结束后,在面试合格者中按笔试两科成绩之和除以2,再乘50%,加上面试成绩乘以50%合成总成绩,并按当地招考指标的1.5倍(不足1.5倍的按实际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参照国家招考公务员的标准执行,由所在县(市)区或有关单位组织实施,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面试合格者也可直接进入考核环节。

  6、考核。由所在县(市)区或有关单位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对象可在笔面试或体检合格者中按一定比例确定。

  7、聘用。在考核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指标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经公示3天无异议,办理聘用手续,由乡镇(街道)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3个月。弄虚作假或不服从统一安排者,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以后的有关管理政策和待遇,可参见各县(市)区、有关单位相关规定。

  报考咨询电话:87182816 87186204举报投诉电话:87182825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事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编辑:凌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