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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野生小天鹅 养鸭户被判10年半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7-28 13:23:07

  中国宁波网讯慈溪一养鸭户自以为找到创富捷径,通过非法途径购入一批野生小天鹅来驯养,结果被指控犯了“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记者昨天从慈溪法院获悉,一审已查明被告人姚某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作出了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

  慈溪周巷的姚某本来以养鸭为业,去年申领了《野生动物驯养许可证》。他听说天鹅值钱,就准备搞天鹅的孵化驯养。去年11月中旬,他经人介绍,从一外地人余某那里买到了按每只1000余元计价的野生小天鹅20余只、大雁50余只,准备大干一番。不久,慈溪市公安局林业警察大队得到了姚某有非法买卖天鹅嫌疑的线索,立即追查,在姚某的鸭舍内当场查缴野生小天鹅10只。经鉴定,这些野生小天鹅别名短嘴天鹅、啸声天鹅,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姚某因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这一行为已涉嫌犯罪,在3月21日被警方刑事拘留。半个月后,曾为姚某的天鹅买卖牵线搭桥的施某向警方投案。警方顺藤摸瓜,远赴广东佛山,在5月2日将向姚某贩卖天鹅的余某捉拿归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规定,收购的目的不论是为了营利还是为了自用,不影响定罪;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为6只, “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10只。姚某因非法收购国家珍贵野生动物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依法严惩。牵线搭桥的施某也因同样罪名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余某将另案处理。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艳艳施云)

【编辑:朱希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