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昨天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20周年的纪念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联合在市劳动力市场举行以 “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主题的大型宣传咨询活动,现场解答职工群众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而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问题自然成了职工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这是因为,不少人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而提请劳动仲裁时,都遭遇过 “时效之痛”。
“劳动争议作为社会的经常性矛盾,成为愈来愈多的职工和企业已经或即将遇到的问题。但是,当一些职工为解决劳动争议诉诸法律时,却经常遇到因超过申诉时效而不能胜诉的烦心事。”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士为此提醒前来参加咨询活动的职工群众。 张某原是市区某外贸公司的业务员,2003年进单位以后由于业务开展顺利,提成等工资性收入上升很快,但是企业在结算提成的时候都会以种种理由扣下一部分,书面结算的金额与当初企业负责人口头承诺的标准有较大差异。2006年底张某和该企业的劳动合同到期,张某就以该企业克扣工资为由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被克扣的40余万元工资和25%的克扣工资经济补偿金。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已经超过申诉时效为由驳回了张某的大部分申诉请求。 “当然,不仅职工容易遭遇申诉时效之痛,企业也同样可能面临超过申诉时效而败诉的问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士以市区一家咨询类企业诉其业务员吴某案件为例。吴某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该企业同意提前解除合同,但要求吴某赔偿单位此前付出的培训费等损失,吴某不愿意赔偿。当时该企业负责人对此并未在意,但半年后当企业提请劳动仲裁时,却被告知已经超过申诉时效。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为六十日。这表明 《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是要求劳动争议要及时提出,及时解决。”这位专业人士提醒劳动者,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要及时维护,以防止超过申诉时效的情况发生。同时,作为用人单位也得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善待职工也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记者 汤碧琴 通讯员 刘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