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张燕 实习生邬婧婧通讯员戴建平)方先生在中山东路某医院交费停车,等他看完病去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子前轮外的铁皮被撞凹了进去。与停车场交涉后未果,方先生无奈向工商部门投诉。昨日,工商部门有关人员表示,近期关于停车场车辆遭损遭窃投诉日益增多,而赔付责任成为争议的焦点。
车主投诉:物业理应赔偿
除了方先生的案例外,工商部门近日已连续接到好几起关于停车的投诉:戴女士将自己的福克斯轿车停在彩虹服饰广场附近的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子已被划伤,修车费约为800元;施女士将自己的新车停在金光百货附近一家商店门口,并支付了停车费,取车时发现车窗玻璃被打碎,需要700元修理费;庞先生将车辆停在中山东路另一家医院付费后带小孩看病,取车时发现车门被撬开、车内价值6000多元的现金和物品遭窃……
几位车主在投诉时拿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车主们认为,自己的车是在停车场的范围之内受损的,停车场既然收了费,就应该履行看管车辆的义务,承担起车辆受损的赔偿责任。
物业辩解:停车与管车不能等同
停车场物业方面却并不认同消费者的观点。他们认为,自己收取的3元钱的停车费只是提供停车场地的租金,不能理解为“车辆保管费”,车主车辆丢失、损失以及车内物品被盗不应由物业管理处负责。一些物业表示停车场内标有“请妥善保管您的爱车,本停车场只提供场地,不负保管责任”这类警示,车主既然停了车,就应该接受这个事先的约定,这也符合《合同法》。
同时,不少物业公司认为,车主在停车前并没有对车辆的状况进行登记,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车辆是在停放期间造成的损失,该由保险公司而不是物业公司来承担损失。
工商建议:车主加强防范意识
由于车主和物业各执一词,加上不少纠纷中车辆受损的证据难以掌握,也给工商部门的调解带来了困难。在上述四起纠纷中,戴女士和施女士分别与停车场物业各承担一半的修理费;车上物品失窃的庞先生得到停车场100元车门修理费;方先生与停车场的纠纷还在协调中。
据了解,由于当前国家没有对停车物业作出专项规定,停车场究竟应该只是租赁场地还是有保管义务的说法尚有争议,为此,工商部门建议车主应该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物品,在车厢内不要摆放贵重物品,及时做好防盗工作,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尽量避免将车辆停放在隐蔽或空间狭窄的地方,以防失窃或遭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