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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拟将家庭暴力案件单列查办
稿源: 法制日报  | 2007-08-01 10:03:01

  三道难关

  家暴行为举证认定处罚都难

  家庭暴力举证难,是司法难以惩治家庭暴力行为加害人的重要原因。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家丑不外扬”的世俗观念,在许多家庭成员的脑海里根深蒂固,许多人认为,化解家庭暴力主要应由家族成员或亲朋好友负责。由于害怕遭到邻居或更多社会上的人笑话,不到万不得已,亲属中鲜有人因家庭暴力诉诸法律,或者主动将家庭暴力问题摊给公安机关,从而导致公安机关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难以及时获取证据。

  外人则因“清官难断家务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扫门前雪”等消极世俗观念的影响,即使知道邻家暴力事态恶化也不愿轻易干预、劝阻,甚至连站出来作证也不愿意。

  而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害人必须证明虐待是持续的、一贯的、情节恶劣的,这就使举证在实际操作中难度极大。一方面,受害人缺乏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另一方面,加害人用烟头烫、脚踢等长期虐待行为均属轻微伤害,这样的家庭暴力与其说对身体构成伤害,更不如说对受害人心灵和精神造成了莫大的伤害。

  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河南省郑州市998个社区警务室开展家庭暴力投诉服务,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主动将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纳入社区基础工作范围和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当中,及时掌握和调解辖区内的家庭纠纷,化解矛盾,将家庭纠纷可能引发的社会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

  湖南省长沙市各派出所以社区、村组为单位,通过摸排,对有家庭暴力倾向的217名重点对象进行重点干预,及时上门开展警示教育。今年上半年,长沙市家庭暴力报警案件同比下降了15%。

  “由此可见,社区民警工作越细致,掌握社区家庭稳定情况越充分,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就越及时有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

  四道难关

  民警干预家暴未被列入考核

  采访中,记者发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作。对每一起发生的家庭暴力及时介入以防止家庭暴力的持续和升级,尽可能地将家庭暴力化解在萌芽状态,需要社区民警投入巨大的心血和精力,可如此巨大的付出却与民警的考评业绩无关,对家庭暴力行为这种无标准、无奖惩的管理状态,显然不利于调动社区民警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意识。

  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越来越多的地方正在扭转这种局面。

  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在制定《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考核奖励办法》时,真正将社区民警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内容纳入考评体系。家庭纠纷处理率、家庭暴力预防制止率以及家庭暴力打击处理率等均作为考核主要内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社区民警对家庭纠纷的调解率、对已制止的家庭暴力的回访率同样要列入考评项目。

  去年4月,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将家庭暴力案件线索列入“110”出警范围,规定对预防、化解和处置家庭暴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从去年11月1日开始,根据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民警在出现家庭暴力时接警不及时处置,就要受到纪律处分。

  来自辽宁省公安厅的统计显示:目前,辽宁省各级公安机关已建立反家庭暴力组织机构9793个。十余年间,全省公安机关共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报警近12万起,处理各类施暴人员10万余人,解救数百名因家庭暴力而轻生或生命垂危的妇女儿童,为600多名被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儿童提供了法医鉴定结果。

  尽管还有相当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尚未将反家庭暴力的考评业绩与民警的工资、奖金、立功受奖、晋级、提升等各项内容密切挂起钩来,但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全国基层派出所已经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基础性工作来抓,依法、及时受理涉及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家庭暴力投诉反应迟缓或不作为的警察将会受到处罚。

  协调配合

  构建反家暴社会合作救助网络

  面对家庭暴力日益增长的态势,发挥合力、实施联动、构建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多方面的社会合作救助网络,已经成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的共识。

  从公安机关发挥的必要作用来观察,警察干预家庭暴力不仅包括人民警察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定的调解、制止、处罚、刑事侦查等权力,而且还意味着公安机关与社会其他机构的协调配合,积极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这样,便于解决警方介入后难以善后的问题,免除警方的后顾之忧。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对于今后反家庭暴力的工作,公安机关要着重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提升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敏感性和效能,尽可能地将家庭暴力化解在萌芽状态。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纳入各地区、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公安机关接到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报警求助,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接处警记录,为受害人提供证据支持。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家庭暴力不仅侵害了家庭成员中受害人的利益,而且为社会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因素。防治家庭暴力,构建和睦的家庭及社会关系已成为全世界的共同目标。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虽然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社会基础业已形成,但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仍不尽如人意。社区民警通过社区警务工作,将家庭暴力的干预工作与社区警务的日常工作相融合,不仅能够促使警察反思对家庭暴力干预的种种不利并努力克服,而且有利于广泛发掘社区防治家庭暴力的资源,建立群防群治的反家庭暴力社会系统工程,提升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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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