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数据:上周,我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了11起涉及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纠纷,有些经过调解得到解决,但也有因为不服裁决而闹上法庭。
案情回放:
今年5月7日,在我市某医院担任出纳工作的陈利芬(化名)刚刚过完自己50周岁生日不到一个星期,便收到医院人事部宣布她退休的通知。
陈利芬1957年5月2日出生,1988年调入医院计财处。1999年,医院开始实行聘用制,将她定岗为财务人员。 “我从事的是财务工作岗位,这个岗位属于管理岗位,按以前的说法是干部身份,法定退休年龄是55周岁,医院怎么能叫我提前5年退休呢?这不是剥夺我的工作权利吗?”陈女士想不通,在与院方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她来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她工作的权利。
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到医院进行了调查,查阅了陈女士的档案材料,发现陈女士虽一直在财务这个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但的确是工人身份且一直延续至今。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耐心向陈女士解释:根据有关人事政策规定,以工人身份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同志,可以到50周岁退休,也可以到55周岁退休。要求到55周岁退休的条件有四:1、工作需要;2、本人自愿;3、单位同意;4、经主管部门核准。
在征求医院意见时,院方表示,现在医院需要的是医护人员,而后勤财务人员较多,所以决定让陈女士按工人身份的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最后,仲裁机构裁决:医院关于陈女士的退休决定有效。
陈女士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在15天内诉至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医院关于陈女士退休的决定有效。(记者蔡铁锋通讯员杨益方郑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