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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了一批处理地板 竟有2/3不能用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8-03 12:06:51

  中国宁波网讯余姚市民施先生购买了一批古檀实木的处理地板,他将160包处理地板运回家,发现有2/3不能使用,存在不同程度的霉烂、断裂、穿透性结疤。施先生质疑,处理品虽然有瑕疵,但不应该影响使用,而经销商则以处理品为由另有说法。 

  当着余姚塑料城工商所消协同志的面,施先生从几包地板里随便拿出一块,木地板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结疤、色差、裂缝、虫蛀、腐朽等问题。记者拿一块看上去腐朽的地板,指甲轻轻一抠,腐朽部分就脱落,手指一搓,朽木就成粉末。 

  “地板上的结疤、色差,是这批地板作为处理品的条件,我们买了,也就等于答应他的这两个条件。而经销商并没有告知腐朽和穿透性裂缝等严重质量问题。”据施先生介绍,他的这些地板是在余姚市丰山北路(农机市场)37—38号摊位购买的。选购地板当天,老板出示的5块处理地板样品除了表面有点结疤,边上有缺陷外,没有其它质量问题,而且拼起来也很平整。 “考虑正品地板每平方米需要100-140元左右,而这批处理品每平方米只要68元,我们就打算买这种地板。”正式购货时,施先生以每平方米65元的价格买下160包处理地板,并当场支付了5630元货款。 

  但运到家才发现,这些处理品几乎不能使用。施先生要求退货,而经销商以处理品为由拒绝。 

  “怎么定义处理品地板?”经销商给出这样的答案: “那就是色差、虫蛀、结疤和小部分霉变。”这个答案,比施先生说的多了霉变和虫蛀。最后,在工商人员的协调下,经销商只答应调换其中一部分。 

  如今,各种处理品、降价品不少,许多消费者为求经济实惠,在购买时往往忽视了处理品本身所存在的隐患,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此时, “处理品”成了不少商家推卸责任的“挡箭牌”,消费者只有无奈的份。 

  其实,《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14条规定,对产品质量有瑕疵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或者要求的产品,必须在产品或者包装的明显部位清晰标明“处理品”等字样,并以产品说明书或者店堂、柜台告示等能为消费者知悉的方式如实说明产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有鉴于此,记者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处理品或降价品的时候,应当充分了解处理品所存在的瑕疵,必要时可与商家签订协议,明确处理品所存在的具体问题,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消费者一旦发现经营者销售“处理品”违反有关规定,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或举报。 (李琛琛张晓晓徐文燕)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