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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明年实施 违约补偿1年工龄换1月工资
稿源: 新闻晚报  | 2007-08-03 20:55:07

  2008年1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昨天,上海市人才行业协会等主办《劳动合同法》专家解读及企业应对研讨会。

  不续签合同可获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不想再与职工续签合同,就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补偿标准为1年工龄“换”1月工资。

  专家举例说,某人在一公司工作5年,他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到期,单位没有再跟他续签合同,也没给他补偿金,公司现在这么做是合法的,但明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不能这样了。

  专家现场指出,《劳动合同法》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了,只要职工没有犯过错,单位可以提出不再续签合同,但是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是在该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就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的不单是基本工资,还包括一个月所有的现金收入。

  试用期限有新规定

  对于试用期,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专家现场解读,就试用期期限而言,现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相关条款与前者有相似,也有不同。比如从明年1月1日开始,对于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将从原来“不得超过三个月”,变成“不得超过两个月”。

  按照新法,如果届时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超期的赔偿金。并且从明年开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企业都应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和企业应签订劳动合同,这在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中有规定。而明年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这包括民办研究单位、咨询中心等。

  专家现场解读,和以往相比,新法允许先用工后订书面合同。但同时也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若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若满一年,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无确定终止时间)。

  新增社会保险条款

  这次《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实质性法定条款,比起以往有了更详细的规定。新添的几处内容,分别为: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

  专家解读,这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增加社会保险条款,是为了强化双方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而强调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则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