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本报通讯员)今年来,市国土资源局坚持“既查事又查人”原则,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转让和出租集体土地行为,共立案查处5件,其中一名村干部被移送公安查处,两名村干部受到党纪处分。
近年来,随着土地价值的日益显现,受种种经济利益的驱使,非法转让和出租集体土地行为在我市呈上升态势。为遏制这种不良趋势,维护正常的用地秩序,市国土资源局强化依法行政,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加大对非法转让和出租集体土地行为的查处力度,今年来,共立案查处非法转让和出租集体土地违法案件5件,涉及土地面积65.98亩,没收非法所得73.68万元。
为充分体现“既查事又查人”原则,让非法转让和出租集体土地责任人既得不到经济上的利益,又得不到政治上的实惠,市国土资源局一方面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提前介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另一方面完善与公安机关的联合办案机制,将触犯刑律的案件坚决移送公安查处。
2006年4月,锦屏街道山岭村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主任孙某和村委会主任戴某代表村委会,与我市某企业签订《转让山坡地使用合约》,以每亩6万元将4亩村集体土地非法转让。2007年3月,山岭村经济合作社又与刘某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将4.8亩石塘非法租赁给刘某用于非农建设,租赁期为50年,租赁费为58.5万元。市国土资源局查实后,认为孙某、戴某擅自将村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用于非农建设,已违反《土地管理法》,遂于6月,向市纪委发出《土地违法行为纪律处分建议书》,提请给予孙某、戴某相应处分。8月6日,市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对孙某、戴某,分别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同样,在查处莼湖镇楼二村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案件中,市国土资源局发现村经济合作社原主任张某在2004年12月至2006年11月期间,买卖或变相买卖基本农田34.55亩,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已构成犯罪,于是将该案移送公安查处。
市国土资源局一位负责人表示,对非法转让和出租集体土地,将继续予以严厉打击,该追究责任的坚决追究责任,绝不手软。
相关链接: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