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要求建设项目须先过“环评关”:从8月起,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而开工的建设单位,或者明知“房客”经营活动会产生污染,却仍旧提供场所的“房东”,都将面临罚款。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已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该规定,在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继续为未取得批准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等条件的“房东”,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