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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推进“绿色”殡葬
稿源: 中国象山港  | 2007-08-15 09:57:22

  中国宁波网讯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墓葬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墓葬管理秩序,大力推进“绿色”殡葬,促进生态县建设,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墓葬专项整治工作。日前,记者就有关情况采访了县墓葬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问:这次墓葬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一)公墓整治。非法建办的墓地得到整改;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违法占用土(林)地行为得到处理,并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服务质量得到全面提升;超面积建造的坟墓得到全面整治。

  (二)“三沿五区”坟墓整治。墓葬整治区域范围内的坟墓要平毁或迁移,所整治的地域全面复耕或绿化;不在本次整治范围内的坟墓,要全面做好绿化工作,同时严禁修建、翻建和刷白。“三沿五区”视野范围内的工程拆迁墓地,数量较多的,实行封闭管理,进行生态绿化;数量较少,视野较明显的,则列入整治范围。(三)葬法改革。从2007年11月1日起全县一律实行生态葬法(包括骨灰堂、骨灰廊、骨灰塔),经营性公墓推出生态墓区,公益性公墓全面实行生态葬法,全县境内墓葬秩序逐步文明、规范、有序。

  问:这次墓葬专项整治的整治范围有哪些?答:全县境内的省道、县道公路沿线和中心城区、风景区、开发区、城乡规划区视野范围内以及住宅区内、县墓葬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划定区域范围内的坟墓。在上述区域范围内受县级以上政府或受政府委托的部门批准的坟墓除外。问:这次墓葬专项整治在时间上有什么要求?答:(一)自7月20日起停止公墓区预售寿坟,各墓区按镇乡(街道)整体规划着手建设生态墓地;县墓葬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公墓的墓穴进行登记造册,违反规定建造的墓穴由各镇乡(街道)组织力量予以拆除。(二)各镇乡(街道)在9月底前向坟主发出限期拆迁通知,坟主自行拆迁期限为自县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全县墓葬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之日起至12月31日。对逾期未拆的坟墓,各镇乡(街道)要组织拆坟队,进行强制迁移和平毁。各镇乡(街道)按照《象山县生态墓地建设标准》,在9月底前基本完成迁埋点建设,做好生态墓地绿化工作,并通过验收。(三)自2007年11月1日起,全县现有骨灰坟墓一律停止销售,统一实行深埋、植树种草、不留坟头的生态葬法。

  问:这次墓葬专项整治的迁埋要求和补偿办法怎样?答:迁埋要求:迁移时棺木未腐烂可搬运的,属2001年11月1日实施殡葬改革前下葬的,允许将棺木迁移到生态墓地或政府指定的迁埋点深埋;凡在实施殡葬改革之后下葬的,实行骨灰盒(箱)迁埋。棺木已腐烂无法搬运的,将遗骸迁移到生态墓地或政府指定的迁埋点深埋,并实行“植树种草、不留坟头”的生态葬法。坟墓迁移由各镇乡(街道)统一安排迁埋点进行深埋,迁埋时要严格控制深埋墓穴的面积,遗骸和骨灰盒(箱)深埋的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5平方米;棺木深埋的单穴不得大于2.5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5平方米。补偿办法:坟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迁埋到政府指定区域的,给予一定的补偿,其中单穴200元、双穴350元、寿坟100元,逾期迁移的坟墓不予补偿。补偿经费实行包干负责,县墓葬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通过后,由县财政下拨给各镇乡(街道)。问:对这次墓葬专项整治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怎么处理?对党员干部有什么要求?答:对干扰、阻挠墓葬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在墓葬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支持坟墓整治工作,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对“三沿五区”内的坟墓进行自查,主动配合所在镇乡(街道)及时做好拆迁工作。对整治区内的坟墓隐瞒不报、拖延不迁的党员、干部,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作出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