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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受伤的失忆病人在医院坠楼身亡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8-19 13:59:29

  中国宁波网讯 在江东某康复医院接受康复治疗的一名外来务工青年,在住院大楼顶楼不慎失足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为此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江东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医院与死者家属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这名外来务工青年因工作期间的一次头部受伤,造成“症状性癫痫”、 “脑功能障碍”、 “矢忆失语”等症状,严重弱智且不能言语。在外地医院治疗后,于2006年8月到江东某康复医院接受康复治疗。8月14日傍晚,他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上了住院大楼顶楼,失足坠楼身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根本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医护人员没有及时发现病人独自离开病房上顶楼,而顶楼的通往露台大门又竟然敞开着,这是导致病人出事的直接原因,医院要承担全部责任。

  医院则提出,在病人入院时即告知家属,病人智力严重衰退,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要有家属24小时监护,医院只负责康复训练,不负责安全监护,病人的父亲也在《病情知情书》中签名确认。而病人出事时,陪护人却没在病人身边,这是陪护失职。因此,病人坠楼应由家属负责,医院没有过错。针对病人家属指出的“医院顶楼安全设施不到位”的问题,医院认为大楼设计允许顶层上人,并装有高度为1.2米的安全护栏,符合有关规定。

  江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对住院病人的生命安全负有保护义务,住院病人不慎在医院里坠楼身亡,医院应对未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医院考虑病人病情特殊,事前特意告知病人家属应进行24小时全程监护,而病人家属却在事发期间与他人聊天,疏于监护,对病人之死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相应地应减轻医院的责任。一审判决病人家属承担70%责任,医院承担30%责任。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李勤)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