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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修订房屋使用安全条例装修须书面备案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08-21 07:29:24

 中国宁波网讯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昨天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修正草案中调整了装修禁止性行为,增加了涉及房屋安全的相关规定,还增加了处罚条款。

  《修正案草案》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房屋装修前采用书面形式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备案。如有违反,未在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其中对住宅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装修与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拆改承重梁、柱(含构造柱)和基础结构;拆除承重墙体或在承重墙体上开挖门洞;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挖洞;在楼面板上砌墙及超标增大荷载;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擅自调整、变动房屋消防、燃气、电力、城市集中供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的。其中后面两条为增加的内容。

  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装修设计。违反此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修正案草案》对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进行了规定,那些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有危险症状的房屋;拟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等的房屋都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同时,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作虚假鉴定的,由所在单位或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