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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店购物遭遇“飞来横祸”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08-22 07:07:49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张燕 实习生袁地力通讯员张志江傅红霞)购物对许多消费者而言是一个愉快的过程,而购物过程中因环境安全隐患而遭遇“飞来横祸”,却让人苦不堪言。日前,慈溪工商分局调解处理了一起因消费环境不安全导致消费者伤残的纠纷。随着我市六部门对商场超市和餐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出台,小型商店的消费环境安全防护呼声也日益强烈。

  案情回放

  前不久,消费者叶某到慈溪坎墩某管道店挑选洗脸台板时,用手去按洗脸台板安装是否结实,不料这时洗脸台板却掉了下来,叶某下意识用手去抵挡而导致多根手筋断裂。叶某住院一星期,共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此后,叶某和管道店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了争执。工商12315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发现,店主为使消费者挑选商品时更具有直观性和可看性,将洗脸台板脚用膨胀螺丝固定在墙壁上,而将洗脸台板搁置在上面,造成安全隐患。但店主并没有在现场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最后经调解,由店主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3000元。

  工商说法

  据工商人员介绍,有关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消费者的权利及经营者的义务两个方面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措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在本案中,经营者没有采取保障消费者安全的措施,应当承担起赔偿责任。

  消费提醒

  今年以来我市已发生多起消费环境安全问题,包括消费者在浴室、餐馆、裁缝店、电器店等地消费时受伤。工商人员提醒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指导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还要对经营场所中有安全隐患的地方予以明示或警示,营造安全放心的购物环境。同时,消费者也要注意自身消费安全:进入消费场所要注意设施是否安全、是否有明确的警示、告示等方面的内容;发生消费安全事故时,要保留相关现场证据、消费凭证等;对携带未成年人的消费者,应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尽量避免发生危险;发现安全隐患,还可以及时向经营者反映。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