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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单位通知不再聘 员工却照常上班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8-24 12:05:36

  一周数据:市人事争议仲裁院上周共接到咨询20起,申请仲裁1起,其中有不少是关于聘用合同解除的。 

  事件回放 

  小谢本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6月份,聘用合同到期了,但单位决定不再聘用小谢。 

  5月20日,单位领导找小谢谈话,把单位不再聘用的决定告诉他,并让他到时办理终止聘用合同的有关手续。小谢当时没有表示异议。 

  但6月1日,小谢仍像以往一样来单位上班,并没有去办理相关手续。面对质疑,小谢回答说,新工作没有找到,请领导允许他继续上班。领导不同意,但小谢说,单位对他的通知是无效的,他还是要来上班。双方形成了争执。于是,小谢来到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仲裁机构调查后发现,终止聘用合同虽然是出于工作需要,但是单位的终止合同通知确实是无效的。因为《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规定,单位要终止员工的聘用合同,要在30天内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该《细则》还规定,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单位未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受聘人员仍按照原聘用合同履行义务的,视为原聘用合同延续。为此,小谢是可以到单位上班的,单位也应该允许他上班。 

  经过仲裁机构的调解,这起人事争议最终得到了解决,单位终止小谢聘用合同的口头通知无效,原聘用合同视为延续。 

  信箱回复 

  王老师:3年前,我与学校签订了三年聘用合同。合同到期一个月后,突然接到学校辞退我的决定。学校辞退我,我没意见,但我认为,学校应付辞退补偿金给我。但学校认为,聘用合同期满,不用付补偿金给我。 

  市人事争议仲裁院: 

  人事政策规定,聘用合同期满时,单位决定不再继续聘用员工的,须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员工。当聘用合同期满时,聘用单位未及时通知员工终止原合同,员工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义务的,视作原聘用合同的延续。你的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后,学校才向你宣布对原合同的处理决定。这一个月时间的延续,就导致原三年期的聘用合同再延续三年的结果。学校现在所谓的“辞退”,就是在聘用合同未满时提前解聘,因为你也不反对学校的解聘,所以学校应该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额是以原聘用合同的期限为计算依据。合同期一年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合同期两年的补偿两个月的工资,以此类推。为此,学校应向你支付三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沈老师:去年,我和一所学校签了3年的聘用合同,但只干了一年,学校就因我年度考核不合格提前解聘了我。我可以要求学校按聘用合同规定,让我干满三年吗? 

  市人事争议仲裁院: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第三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其中第(二)项是“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因此,这次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调整你的工作岗位,如果你不同意,那学校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解约。如果你同意学校调整工作岗位,学校就不能马上解约。你到新岗位工作后,如果下一次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才可以解除你的聘用合同。 

  (记者叶海英通讯员杨益方郑磊斌)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