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从9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宁波市住户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与以往的实际操作相比,贷款人的申请、支取等更具人性化。
公积金缴存进一步扩面
新办法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都应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本市的公积金扩面工作,坚持“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先低门槛进入后逐步到位”的原则。公有制单位要率先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单位,在2007年底之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单位,限期在两年内建立;其他各企业单位也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对非公有制单位全额实施有困难的,可以按5%的缴存比例实行低标准进入,以后逐步到位。全员实施有困难的,可先在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范围内建立,以后逐步扩大到全员。
公积金提取更具人性化
新办法增加了对大病重病、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新项目。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居住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服务费。
新办法还调整了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政策,规定提取额不能超过当年还本付息额,提前还款支取的不能超过公积金贷款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本息总额。公积金贷款范围、条件、期限有新变化
公积金的贷款范围原来仅限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现在则扩大到购买、建造、翻建与大修自住住房。但办法也明确规定,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均须在国有出让或行政划拨的土地上,集体土地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装修不属公积金贷款范围。
职工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取消了原来规定的需间隔5年、原住房面积小于144平方米两个前置条件。只要第一次贷款已还清,并符合贷款其他条件,就可申请第二次贷款。
新办法同时也对贷款期限作了新的规定,贷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为使缴存职工更好地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新规定,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姚分中心已把这三个办法全文刊登在余姚新闻网www.yynews.com.cn),市民可随时上网了解相关信息,也可拨打电话62710293进行咨询。(倪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