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吴向正通讯员袁晴 黄道芳)对于老乡涉嫌非法私藏枪支弹药一案,李某和范某分别在公安侦查阶段和律师取证阶段,给出了两份完全不同的证言,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干扰。昨日,李某和范某因涉嫌伪证罪被鄞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4月17日下午,公安机关经过群众举报,在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某居民楼查获仿六四式手枪(经鉴定具有杀伤力)一支,室内同住人员李某和范某均指认该仿六四式手枪系室友阿明(化名)持有。阿明因涉嫌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于4月18日被鄞州警方刑拘,并于4月30日被逮捕。该案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于7月4日起诉至法院。
案子到了法院以后,阿明的辩护律师就到法院查阅了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于7月10日找到了李某和范某,对他们进行询问。这次李某和范某给出的证言和在公安侦查阶段提供的证言大相径庭,他们均一口咬定阿明所持有的是一支钢珠枪,没见过什么真枪,所做的笔录上自己没有仔细核对就签了名,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立即将此情况与法院进行了沟通。李某和范某是此案的关键证人,由于他们临时改变证言,该案审理工作陷入了僵局。如果他们对辩护律师所说的情况属实,那么阿明就应无罪释放,如果他们撒谎,那么他们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为什么两个关键证人会突然改变证言呢?公安机关对李某和范某进行再次询问。这次范某道出了实情,原来案子到了起诉阶段以后,阿明的妻子告诉他,辩护律师看过案卷后认为是因为他的证言才使得阿明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范某和阿明是老乡,范某年初到宁波以来,吃住都在阿明家,他觉得自己以前的证言对不起阿明,内心受到了深深的谴责,于是在辩护律师向他询问情况时,他就给出了对阿明有利的假证言。李某也因为觉得对不起老乡阿明,所以也在后来作了假证。相关链接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了伪证罪,即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