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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当月养路费按日计征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09-06 07:00:04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杨继学通讯员石莹)昨天,记者从市稽征部门获悉,根据国务院与交通部有关文件精神,我市近日对养路费滞纳金征收标准和新增车辆当月缴费金额作出了新的调整,此次调整对于车主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可以节省不少费用。

  首先一个变化就是将每月养路费缴费时间从上月底前延至当月10日前。 “这一变化不仅仅是缴费时间延长这么简单。”市公管处征稽科林学华副科长介绍,以前有很多车主对“预缴养路费”很不理解,认为车没有上路就付费说不过去,执行新的缴费时间后,这条法规就更显人性化,车主缴费的“思想疙瘩”迎刃而解,缴费时间也更充裕。

  第二个变化是滞纳金征收标准从原来的按日加收1%改为按日加收5‰。 “单从数字上看来,滞纳金要少缴一半,但实际上要少缴更多。”林学华告诉记者,除了征收标准降低外,计算公式也有变化。他举例表示,原来一辆家用小轿车如果一年养路费没缴,需要缴纳的滞纳金为4680元,执行新标准后,同样时间的滞纳金只需缴纳2130元,比原来减少一半还多。

  第三个变化是针对新增车辆而言。以前,新增车辆养路费缴费时间由领取号牌(包括临时牌照)后5天内随带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到稽征部门办理缴费手续,而根据新规定,新增车辆养路费缴费时间改为领取号牌(包括临时牌照)后10天内办理缴费手续,同时,新增车辆当月养路费缴费金额由按旬计征改为按剩余天数计征。如车辆于2007年8月20日领取牌照,原先要在8月25日前办理缴费手续,按计算公式,当月应交金额为133元,调整后只需在8月30日前办理缴费手续,当月应缴金额为80元。

  林学华表示,此次调整更加人性化、合理化,不仅车主从中得到了实惠,而且,稽征工作也比以前更加顺利。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