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通讯员褚申尧陈双双见习记者林华奇)宁海县胡陈港水库工程管理处原主任邬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106万元贿赂,放松了水库管理,还“特别关照”原承包商,让其获得新一轮的承包经营权。昨天,宁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邬某有期徒刑12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79万元及帕萨特轿车一辆。
2003年下半年,宁海县胡陈港水库的养鱼塘承包人张某、徐某等人为了牟取暴利,企图改变鱼苗投放的规格、数量及比例,他们找到了时任水库工程管理处主任的邬某,让其在投放鱼苗的监管中给予“特别关照”,并承诺事后给予“感谢”。邬某在随后的各项检查过程中放松了监管力度,任由承包商改变养殖标准。2004年底,张某等人承包的水库鱼塘获得了大丰收,为表示感谢,他们送给邬某3万元现金。
2005年7月,承包商张某为得到新一轮的水库养鱼承包经营权,又找到邬某,要求给予帮忙,并承诺给他100万元的好处费。邬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水库鱼塘的招标方式、承包期限、实际投票等环节中帮助张某,最后使其顺利获得了水库的承包经营权。为感谢邬某,张某分别于2005年8月、9月、11月分3次送给他100万元。2005年年底,为了感谢邬某在投放鱼苗等监管过程中继续给予的“特别关照”,张某又送给邬某3万元。
邬某用受贿所得的27万余元钱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其余赃款主要用于外借、买房、投资以及日常开支。案发后,帕萨特轿车已被追缴,其余赃款已全部退清。同时,邬某还有立功表现,法院予以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