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民生·城事
物业公司由"管理企业"改为"服务企业"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9-07 13:16:13

  中国宁波网讯《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目前已在建设部官方网站公布。此次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以《物权法》为前提,主要是将2003年9月开始实施的原条例中与《物权法》不一致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将于今年10月1日与《物权法》同时实施。昨天,市律协副会长党亦恒、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吴文达律师与晚报律师团部分成员一起,对修改后的部分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半数业主同意即可更换物业公司

  关于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原先的规定是“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而修改后,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了,基本上就是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即可,这为业主更换不满意的物业公司提供了便利。

  业主可申请撤销业主大会决定

  新《条例》增加了一个条款,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律师团认为,在现实操作中,有少数人利用业主委员会这个平台,作出的一些决定可能伤害到业主的利益,而以往业主对此往往无可奈何。增加这一条款非常有意义,使得业主有了维权途径。

  “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新《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律师团认为,这一修改更能摆正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管理”有行政职能方面理解的误区,有些物业公司会因此认为“我在管理你”,而业主则认为物业公司是自己花钱雇来的“保姆”,双方容易在这方面产生矛盾。

  但这也不意味着物业就完全丧失了“管理”的权力。比如,有的业主为了自己方便要私搭乱建一些设施,这样做可能给整个小区带来安全隐患,这个时候物业公司代表业主制止其行为。物业的这个举动,对大部分业主来说是服务,但对私搭乱建的业主来说就是管理。

  “业主公约”改为“管理规约”

  新《条例》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律师团认为, “规约”比“公约”在内容上更宽泛,在约束力上更强。管理规约如同一部“小区宪法”,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必须执行、遵守。这里应考虑到,既然强调了管理规约的重要性,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时,一些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在管理规约中加以体现,这也对业主提出了较高的公共管理要求。

  街道介入业主大会管理

  此次修改将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增加为成立业主大会的指导部门,并赋予了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的权利。律师团认为,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小区、业主的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应该介入指导和管理,把社区内的物业管理纳入日常议事日程。 (记者姜恒)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