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公路稽征处了解到,我市近期在养路费缴费时间和滞纳金计算办法上有调整。
首先是对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作了调整。具体的计算方法为: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5‰×滞纳天数。欠缴一个月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当月应缴养路费额计算;欠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开始欠缴月份到计算当月的欠缴养路费总额的1/2计算。滞纳金计征时间从欠缴首月的11日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此外,养路费缴费时间也有了调整。新增车辆缴费时间从发照之日起5日内调整为车辆完成车籍登记之日10日内,转籍车辆也要求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缴纳养路费。新增车辆从车籍登记之日起计征养路费;转籍车辆从原车籍地缴费截止日期的次月1日起计征。缴费时间改变后,车辆报停和启用时间仍按原规定执行。这为车主缴费提供了更充裕的时间。
此外,对调驻车辆实现严格管理,除营运货车外,其他车辆实行车籍地征收、省际互不征收原则。(记者吴明京通讯员张雪华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