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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低保标准将动态调整 每年一季度出台
稿源: 新华网  | 2007-09-07 17:29:53

  新华网浙江频道9月7日电(记者岳德亮)低保水平要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脚步。浙江省民政厅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规范低保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并建立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对低保资金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使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广大困难群众。

  根据浙江省政府此前的规定,城镇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据此,浙江省民政厅指出,各地的调整标准文件要在当年第一季度出台,新标准最迟要在当年第二季度起执行。

  同时,切实执行动态物价补贴制度。浙江省民政厅指出,在物价上涨年份,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应对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现象,及时足额地将物价补贴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完)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