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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明年1月实施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09-08 06:51:02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汤碧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布信息说,市政府近日下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从明年1月起在市区范围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1、市区非农户籍人口中,男60周岁(含)、女50周岁(含)以上,未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2、市区非农户籍人口中,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未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3、市区非农户籍人口中,婴幼儿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4、市区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含职业高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就读的学生。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50元,财政补助200元;非从业人员个人缴纳350元,财政补助100元。未成年人和学生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其中市区非农户籍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区社会扶助对象等四类人,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由财政补助。

  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含门诊和住院治疗)待遇。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医保范围内年度累计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的基金分段支付比例分别为55%、60%、65%、70%,未成年人和学生基金分段支付比例分别为70%、75%、80%、85%。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基金在支付时不设定起付标准,医保范围内费用年度累计10万元以下部分,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的基金支付为65%,未成年人与学生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0%。

  据悉,有关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办法、就医管理办法、费用结算办法等配套政策以及政策宣传发动、业务操作培训、计算机系统建设等前期工作正在抓紧准备当中。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