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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消费者买食品一定时间内可无理由退货
稿源: 东方网  | 2007-09-08 07:00:29

  浙江:消费者买食品可无理由退货

  早报记者陆玫通讯员吕律

  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该省昨日在全国率先发布了《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该省工商部门将监督全省食品销售者,逐步推行过期食品就地销毁、所有商品在一定时间内允许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等12项行为规范。

  对即将过期和已过期食品,商家以往一般是退回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自行处理。而一些不良生产企业将退回来的食品重新加工利用,有的商家甚至直接将过期食品通过改写生产日期、更换包装等改头换面,重新出售,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此,《指引》明确规定:“对过期不合格食品,要主动销毁,不退回供货商,不得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

  之前,浙江省工商部门按照国际惯例,专门就过期食品由商家当场销毁的做法在省内进行了大量调查和试点。目前,仅杭州市就有51家食品销售企业参与该试点,成效明显。此次发布的《指引》则将这些成功做法推广为全省食品销售者必须共同遵循的准则。

  《指引》还规定:“浙江省内所有食品经营户实施无理由退(换)货,在合理期限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并且所退(换)的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质量要求的,应予全额退款或者予以更换。”

  浙江省工商部门表示,此次《指引》的发布,是将工商部门原本的单一查处与食品经营者的自律结合起来,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东方早报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