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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体系
稿源: 奉化日报  | 2007-09-08 10:32:01

  中国宁波网讯医疗救助,是政府和社会对患病而无经济能力治疗的困难居民,实行专项帮助和支持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市政府于日前出台《奉化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凡持有本市常住户籍且符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困难居民,均可获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形式共6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残疾人大病医疗、慈善和民政医疗救助。

  4类特定群体的救助标准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年度内累计住院费用在4万元以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按规定报销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后,可再得到自负部分15%以内的救助。其中,重点优抚、低保、“五保”对象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1-2级),在按规定报销后,可再得到自负部分50%以内的救助。但全年累计额度最高均不超过2万元。

  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年度内累计住院费用在4万元以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在按规定报销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后,可再得到自负部分15%以内的救助。其中,重点优抚、低保、“三无”对象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1-2级),在按规定报销后,可再得到自负部分50%以内的救助。但全年累计额度最高均不超过2万元。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有效医疗费用在7-15万元的,按该费用总额85%的标准给予救助。

  残疾人在本年度患重大疾病的,在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合作医疗补助、救助的基础上,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按该费用总额10%-20%的标准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6000元。

  慈善和民政医疗救助标准

  相对前四类医疗救助而言,慈善救助和民政医疗救助的对象则更为广泛。

  市慈善总会原则上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患大病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和弱势群体“慈善惠民门诊部”补助。

  而下列患病居民,在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其医疗费用或获得上述五类医疗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再申请民政医疗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和孤儿;持有《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享受定期优抚金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七级及以下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原精简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农村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三老”人员;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和其他帮扶对象;因患特殊病种疾病,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以内,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

  而对于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当年度也可按同类人员救助额度50%的标准得到民政医疗救助,但次年后将不再享有该救助。

  凡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在一个年度(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内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经济赔偿及有关部门的救助后,其符合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自负部分超过1000元的,可按下列类别标准(类别重复的按就高标准计算,不重复计算)给予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城镇特困职工补助25%;精神病人补助25%;其他对象补助20%。全年累计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此外,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住院治疗、康复,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残疾居民康复治疗费用的救助由市残联按有关规定执行;“五保”、“三无”对象就医,其基本医疗费用按照《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条例》的规定分级负担。

  几种情形不受救助

  以下几种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交通、医疗和工伤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作者:记者李婷婷通讯员董荣华康 源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