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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一管理处主任受贿超百万获刑十二年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9-08 13:13:08

  中国宁波网讯市检察院昨天披露,9月5日下午,法院对建国以来宁海县最大的一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邬某因受贿10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05年7月,新一轮的宁海县胡陈港水库大塘承包经营权开始重新承包。当时,邬某正担任着胡陈港工程管理处主任一职。一天,胡陈港水库大塘原来的承包合伙人张某找到了邬某,说想承包经营新一轮的胡陈港水库大塘,要邬某帮忙,当时邬某并未答应。几次接触以后,张某向邬某承诺,如果邬某能帮他弄到新一轮的承包权,他就给邬某100万元。

  邬某当时是管理处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为了这100万元,邬某想了很多办法,首先是在大塘承包的招标方式上,邬某决定采取内部职工议标的方式,这样就可以方便自己暗箱操作。最初确定的承包期限是6年,在与张某商量后,邬某又在水利局党组会上提出延长承包期限的建议,局党组又一次采纳了他的建议。最终确定新一轮的水库大塘承包采取内部议标形式,承包期限为8年,承包价格为前6年每年180万元,后2年每年195万元,押金为180万元。

  在决定中标人选的定标大会上,虽然参与竞标的内部职工有三个,但在管理处职工大会投票决定中标人选中,邬某仅写上了张某的合伙人徐某的名字。结果徐某高票中标,并和管理处签订承包租赁合同。随后,邬某又促成徐某与张某签订转让协议,最终将承包经营权顺利地转到了张某手中。而就在邬某为张某忙前忙后的这几个月里,张某分三次将100万元送到了邬某的手中。此外,2003年、2004年,被告人邬某还应胡陈港水库大塘承包方张某、徐某、潘某等人的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包方投放鱼苗的过程中放松监管,并事后收受承包方人民币共计6万元。(记者姜恒屠传宏通讯员曾祥生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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