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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遗失被冒用商家是否承担责任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09-09 08:31:46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张贻富胡珊通讯员张杰)信用卡丢失后被人拿去商场刷卡消费了3000多元,商场对此有没有责任?余姚法院最近判决的一起案件表明,商场未按操作规程核对持卡人身份要赔钱。

  信用卡被人冒用

  陈先生今年年初在深圳发展银行慈溪支行营业部办理了一张信用卡。4月26日乘公交车时遗失。陈先生发现后立即挂失。但银行告诉他,信用卡刚刚在余姚某商厦有2笔消费。陈先生连忙报案,经调查证实,陈先生的信用卡在该商场被刷卡消费了3460元。

  让陈先生觉得奇怪的是,在2两张“宁波银联网络消费签购”(商户存根)上,持卡人处的签名笔迹与他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相差很大,而且上面签的是“周松青”的名字。据陈先生介绍,他的信用卡是没有设置密码的,他认为,商家在持卡人刷卡消费时应该对交易单上的笔迹和名字进行核对,与信用卡上预留的持卡人签名及汉语拼音必须一致。但这个刷卡消费的签名根本不是他的姓名,说明商场收银员根本没有核对。为此,他跟商场进行了交涉,但没有结果,于是将商场告上法庭索赔。

  商场觉得很冤枉

  但商场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觉得已按相关规定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事发当天收银员按规定要求持卡人输入密码,在系统显示交易成功,打印交易单据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了。而且他们不可能知道陈先生在银行的预留签名,也不能仅从信用卡背面签名就认定“周松青”不是信用卡的合法拥有者。

  对此,陈先生说,信用卡除了有明显的卡号和背面的签名栏之外,卡的正面还有凸印的持卡人姓名的拼音,如果卡的背面没有他的签名或者签了其他人的名字,收银员也应该核对卡的拼音字母是否一致。

  未核对签名要赔钱

  法院审理认为,具有信用卡结算业务的特约商户,有义务严格依照有关信用卡操作规程完成结算,在核对签购单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不一致或信用卡背面无签名的情况下,应停止受理结算业务。在这起案件中,被告某商厦未按操作规程尽到义务,致使原告的信用卡被冒用,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当地警方也已证明原告信用卡被盗的事实,在案件未侦破前原告向被告追索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60元。

【编辑:王丽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