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胡珊通讯员张杰)刚刚通过机动车驾驶技能考试的郝小姐,就在拿证的前一天出了车祸,致使一名小孩丧生。昨天,余姚法院的法官说: “虽然肇事者是无证驾驶,但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今年5月19日,郝小姐通过了机动车驾驶技能考试。3天后,因外出办事,郝小姐的老板谢先生把车交给她驾驶,当时谢先生也坐在车上。在一次正常超车时,一辆对向行驶的汽车突然靠近路中央直开过来,郝小姐有点慌,车向右偏了一下,刮擦到了旁边的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又与前面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追尾,站在前面正三轮摩托车油箱上的一名小孩掉了下来,被正三轮摩托车轧死。
事后,交警认定,郝小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正三轮摩托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6月8日,在交警的调解下,谢先生赔给受害人17万余元。谢先生以为买了保险,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但想不到,保险公司很快就给他下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郝小姐属于无证驾驶。
“事后我们到网上查了,事故发生当天,郝小姐的档案其实已经报上去了,什么时候发证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从技能上讲,她与合格的驾驶员之间没什么区别”。7月5日,谢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余姚法院审理后认定,法律上的驾驶资格是以有无相应的驾驶证来判断的,区分的关键是看驾驶证上的有效起始日期。谢先生与保险公司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车辆综合险,一份是交强险。车辆综合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明确包括了无证驾驶,所以这部分赔偿,余姚法院没有支持谢先生的诉讼请求。交强险没有明确将“无证驾驶”列入免责条款,交强险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所以法院支持谢先生的请求,保险公司赔给他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