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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打官司应及时搜集对方居住地证据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9-19 12:23:04

  中国宁波网讯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成了“新宁波人”,他们在宁波生活期间,相互间免不了发生这样那样的民事纠纷。当他们需要打官司解决这些纠纷的时候,会发现因他们的工作流动性大、居所常变换,导致打官司有些麻烦。海曙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近日专门就此作了说明。 

  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在离开家乡时通常不会将户籍迁出,有一部分人因工作变动大,居住地也经常变化,可能没有在一个城市或地区连续居住1年以上,或者已经在一个城市或地区连续居住1年以上但发生纠纷时又移居他处且在新居住地尚未居住1年以上,这在法律上都视为“没有经常居住地”。当外来务工人员相互间有纠纷要诉讼解决时,若被起诉方是这种“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起诉方就要到被起诉方的户籍所在地法院,非常麻烦。因为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所以,外来务工人员若要节约诉讼成本,就应在遇到纠纷后及时搜集对方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证据,比如对方留在派出所的暂住登记、对方暂住小区居委会的证明、对方暂住房的水电卫生物业缴费凭证等。同时,应注意确定对方的下落,不然到了法院审判、执行环节也会有诸多不便,无形中又增加诉讼成本。(记者屠传宏通讯员何诗昂)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