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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须对活动安全负责
稿源: 新华网   | 2007-09-22 07:24:34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记者张景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活动承办者要制定并落实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条例具体规定了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承办者在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具体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新华网)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