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程鑫通讯员王晓光周杰)一年之内吴某因醉酒驾驶被警方查获两次,昨天江东交警大队作出拘留和吊销驾照的处罚。这意味着他成为江东区因醉酒驾驶被吊销驾照的第一人,在接下来的2年内不能驾驶机动车辆,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几天前晚上9点多,江东交警大队交警在甬港南路发现一辆小车摇摇晃晃地由北往南驶来,途经甬港南路与百丈路交叉路口时,差点与前面的车辆相撞。民警立即骑车上前,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驾驶员吴某摇下车窗玻璃后,民警当即闻到一股浓浓的酒气。
经酒精检测,吴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79,远远超过血液酒精浓度为0.8的醉酒驾驶标准。吴某承认,当晚他在江东惊驾路一饭店用餐时确实喝了大约一瓶红酒。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民警发现,2006年11月14日晚上7点40分,吴某在江东区中山东路因醉酒驾驶被民警查获,受过处罚,至今不到一年时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江东交警大队对其作出拘留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两千元罚款。如果一年内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