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通讯员蔡国鹏李莉)近日,市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并发布了《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违法经营法律责任告知》两个文件,进一步规范食品流通领域经营者行为。
《指引》与《告知》对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与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都做了规范与告知,强调食品销售者要认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责任,对供货商应进行全面、细致的资质调查,审核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等工商税务合法手续,以及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符合进店条件的证明文件;对进店商品的标识、成份、质量、出厂检验证明、安全使用期等进行审核,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并要求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2年以上。
对不合格食品要主动撤柜,一旦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当地工商机关报告。对过期不合格食品,要主动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不得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
据了解,对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产品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