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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措施实现“居者有房住”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09-27 08:49:53

  中国宁波网讯 本月初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宣布我市将调整住房保障体系和政策后,市民最关心的是保障性住房政策在我市具体将如何实施?记者昨日从市建委了解到,我市有关部门已经起草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修改了“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具体将出台六大举措实现“居者有房住”。

  -背景:《实施意见》旨在解决四大难题

  据资料显示,2006年全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了39.5平方米,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2平方米左右,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住房成套率达到98%以上。

  截至目前,市区共有3566户家庭享受了廉住住房保障政策,其中海曙、江东、江北三区3233户家庭。四年来,市区共建成经济适用住房132万平方米,推出经济适用住房8126套。其中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建成8个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筑面积109万平方米,1215户家庭购买了低收入家庭住房,推出限价商品住房5012套。镇海、北仑等共推出经济适用住房1899套。

  此次《实施意见》出台,主要解决四大难题。一是现有廉租住房保障面较窄,仅限于持有“三证”之一的最低收入家庭,更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法纳入保障范围。二是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保障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一致的,即具有“三证”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力很弱,购房后影响到家庭生活质量,对此类家庭通过廉租住房保障更为合适。三是目前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主要采取的是限价房形式。限价房政策从原作为市场调控手段直接转化为一种住房保障形式,由于对象未设置收入限制,保障面过宽。四是社会中还存在着一部分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为解决这部分群体过渡性住房问题,有必要试点推行经济租赁住房政策。

  -现实:

  六大实施内容解读

  一、实现“居者有房住”目标

  根据国家住房保障的总体要求,今后我市住房保障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解决的目标是实现“居者有房住”。为此,积极健全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立以廉租住房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为辅助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同时,结合当前低收入家庭聚居的空间分布特点,推进非成套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老小区整治,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租房服务,多途径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廉租住房进行四大调整

  一是扩大保障范围。从原来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设定,住房标准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设定。

  二是实行差别保障。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差异设定不同的租金补贴标准:持“三证”的最低收入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补贴,保持原来的补贴水平;其他低收入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补贴,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区设定65%,其他区由各区自定。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和租金减免标准也实行同样的差别政策。

  三是增加实物配租。实物配租原只针对残疾、烈属、孤寡老人等群体,面比较窄。拟适当扩大实物配租范围,将生活比较困难、收入条件改善可能性不大且住房面积低于一定标准的老人纳入配租范围。配租房源主要依托现有直管公房,不足部分结合经济适用房建设落实,套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四是拓宽资金渠道。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通过财政拨款、提取10%以上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等渠道落实。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市、区共担。其他区由各区承担。

  根据抽样调查数据,预测扩面后市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约1万户,其中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约6000户(比目前保障户数净增约4500户)。考虑到廉租住房政策调整后,各区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需一段时间,调整后的廉租住房政策拟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购更严格更规范

  一是调整申购对象。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现实行的限价房政策统一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调整为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增加收入限制,对申购对象设置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收入条件。预测目前全市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有3.5万户左右,其中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约2万户。

  二是明确建设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由各区组织建设。可单独建设,也可结合旧村改造和搭车开发等形式实施。根据宁波实际,考虑价格平衡等因素,建设用地可行政划拨,也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根据国家规定,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是完善销售方式。为使房源优先供应给符合条件的相对困难家庭,要求各区创新完善销售方式。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要求采用评分制,取消原来的优先申购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统一按住房面积、落户时间、婚龄、家庭结构等情况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排序在前的优先取得准购资格,以使销售更加公开、透明。

  四是修改上市限制内容。根据国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限制年限为5年。本次政策调整,对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规定了政府可以优先回购的内容,上市需补交土地收益等差价款,具体交纳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调整后,拟在下半年推出2500套左右经济适用住房。

  四、经济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经济租赁住房作为过渡性周转住房,实行只租不售,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无房家庭的过渡性居住问题。目行先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推广。承租对象初步设定为人均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无房户。经济租赁住房房源可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落实,新建经济租赁住房以小套型为主,套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对中小套型房源较为充足的区,也可实行租房补贴政策。

  五、建立保障管理体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住房保障工作重心下放到区,形成“统一政策、分级负责、以区为主、市里协调考核”的管理体制。保障房源建设和管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政策的实施、区级保障资金的落实以及住房保障工作的日常管理均由各区负责。

  六、严格落实90、70双限政策

  严格落实好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中“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中90平方米以下套型要达到70%以上的”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严格落实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

  考虑到很大一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在非成套房或城中村中,通过积极推行非成套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多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大老小区整治力度,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健全住房服务体系,拓展租住房源,多方式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的解决。(记者黄银凤通讯员王人扬)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