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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的经济适用房5年后可上市去交易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10-01 07:20:49

  从9月26日起, 《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同时,原《宁波市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意见废止。根据《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不再实行摇号办法,采取评分制。同时,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可上市交易。 

  三类人员可以申购 

  该办法规定,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对象方可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其中,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其中,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上一条件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三、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不再实行摇号办法 

  申请购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将不再实行摇号办法,而是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对确定的本区准购对象进行登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再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购房家庭持《准购证》按购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 

  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房达到2次的,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 

  经适房属有限产权 

  同时,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原则上由市建委、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但需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该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弄虚作假将受处罚 

  此外,根据该办法,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取消其今后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并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对通过弄虚作假已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并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的同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可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市拟建经济租赁房 

  ●经济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无房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已享受过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或单身居民不得再申请承租经济租赁住房。 

  ●经济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租赁的前3年给予适当优惠,3年后要继续承租的,租金标准可逐年提高。中小套型房源充足的区也可实行租房补贴政策,即由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自行到市场租房,政府给予适当货币补贴。 

  从现在开始,我市出台并实施《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同时,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 (甬政办发〔2005〕8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5〕91号)同时废止。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将探索建立经济租赁住房制度。 

  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将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在实现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明年年底前各区要逐步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我市还将充分利用现有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的需求情况,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房源可实行专项建设,也可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以及商品住房开发等形式进行配建。新建廉租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此外,我市还将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退出机制。定期审核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对家庭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或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确定经适房建设规模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各区将根据辖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建设计划,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实行集中专项建设和结合旧村改造、商品住房开发等形式实施。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也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出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场房源比较充足、结构比较合理、价格比较稳定的区,也可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由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购房,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建立经济租赁房制度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还探索建立经济租赁住房制度。经济租赁住房作为过渡性周转住房,只租不售,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无房家庭的过渡性居住问题。各区将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由点到面逐步推广。 

  经济租赁住房房源由各区自行筹集,可通过回购、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多渠道落实。新建经济租赁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以小套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 

  解决外来工居住问题 

  与此同时,我市将稳步推进非成套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其中,非成套房改造结合中提升、低洼地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工作,多渠道加快改造步伐。 

  此外,今年年底前,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要全面完成已列入计划的老小区整治。对整治后的老小区通过实施物业管理或采取社区自治管理等方式,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合理扩大整治范围,科学制定整治计划,以区为主继续推进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实施意见还提出,要多渠道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健全住房服务体系,统筹规范城乡住房出租服务,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安全和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用工单位要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要,通过村企结对和住房补贴等措施,拓展合格的租住房源。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开发区(园区)和城区,按照严格执行各类规划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可集中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宿舍,租赁给外来务工人员。 

  保障用房可优先用地 

  根据实施意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用房等政策性保障用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安排城市建设用地时,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优先安排政策性保障用房建设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国家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住房保障房源建设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同时,适当增加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加大已出让土地清理力度;继续加强住房供应结构调整,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新出让土地,在规划控制文本中明确套型结构比例;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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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加大调控力度稳定房价 

  据新华社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一项分析研究指出,今后一个时期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关键期,要进一步加大供需双向调控力度,继续抓好已出台调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调整完善有区别的信贷、税收政策,形成合力,稳定房价。 

  发展改革委表示,对房价上涨较快的城市,要加强指导和监管,适当增加居住用地供应,引导居民合理消费。要下大力气抓好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发展改革委认为,从目前市场运行情况看,一些地方对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缺乏紧迫感和主动性,相关调控目标没有如期完成,加之受结构调整周期影响,已供土地没有及时形成实质性开发,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应不足。与此同时,信贷、税收政策对住房需求的调节作用不突出,加之近期股市的震荡刺激部分获利资金套现,重新进入房地产市场,导致住房需求持续旺盛。一些开发企业为获取超额利润,囤积土地、捂盘惜售的现象又有所抬头,加剧了住房供求矛盾,给稳定房价带来了较大压力。 

  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8月,全国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14277亿元,同比增长29%。住宅完成投资同比增长30.9%,高于同期房地产投资增幅1.9个百分点。住房供应结构开始改善,但90平方米以下住宅比重仍然偏低。 

  数据还显示,房地产市场需求旺盛,供求矛盾比较突出。今年1—8月,全国商品住宅竣工面积同比增长10%,销售面积同比增长30.9%,销售面积是竣工面积的2.17倍,且增幅快20.9个百分点。 

  记者林伟通讯员王人扬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