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郭靖 通讯员王人扬)为使住房优先供应给符合条件的相对更困难的家庭,今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将以评分制代替过去的摇号制。
昨天公布的《宁波市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
申请人应持现住房资料(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按照原价格回购,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需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原则上由市建委、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