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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行里丢车 找回时已损坏 单位需赔偿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10-05 07:15:07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张贻富通讯员海法)把车子送到洗车行去清洗,没想到半个小时后车子竟失踪了,车主郑先生一怒之下将洗车行告上法庭。虽然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车子几经周折后失而复得,但已无法正常使用。记者昨天从海曙法院获悉,市中院近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洗车单位赔偿郑先生拖车费、车辆修理费、公路养路费和保险费等共计3140.5元。 

  车主一怒告了洗车行 

  去年5月19日下午,郑先生开桑塔纳私家车来到位于海曙鄞奉路边的宁波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开设的洗车处清洗车子。大约半小时后,他回到洗车处取车。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车子竟然不见了。郑先生在洗车处四处找车无果,只好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一个多月很快过去了,车子依然不见踪影,郑先生一怒之下将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郑先生认为,自己在洗车处洗车,双方已建立起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洗车处理应将车完整地交还给自己。正是由于洗车处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从而致使车辆丢失,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则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尚未终结,提起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按照刑事优先民事的案件处置原则,涉及该车辆的损害赔偿诉讼应当在案件侦破后方能进行。 

  车子失而复得争执又起 

  就在此案审理期间,鄞州警方找到了郑先生的车,并于去年7月26日将车子发还给了郑先生。然而此时郑先生的桑塔纳车已经受到了损坏,无法正常使用,郑先生雇用车辆急救服务中心车辆将其拖至修理厂进行维修。其间,共花去拖车费、修理费共计2477.5元。此外,郑先生还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车子一年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费1203元,向公路稽查部门交纳了4个月的公路养路费800元。 

  车子找到后,双方就拖车费、车辆修理费及车辆遗失期间的公路养路费、保险费的赔偿问题又发生了争执。因协商未果,诉请法院解决。 

  洗车行被判赔偿3000多元 

  海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为原告车辆提供清洗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对原告车辆的保管义务,致使原告车辆被冒领遗失,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该汽车用品公司一次性赔偿郑先生拖车费、车辆修理费、公路养路费、保险费共计3140.5元。一审下来,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车子洗没了是要赔偿的 

  洗车行作为向社会大众提供洗车服务的经营者,负有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车主把车子开来洗车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双方就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洗车行应当履行好两项义务:一是履行好清洗义务,二是履行好妥善保管并返还车辆的义务。本案中,洗车单位未尽到保管义务,致使郑先生的车辆被冒领遗失(虽然车辆在诉讼过程中被找到),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洗车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洗车单位在赔偿原告损失后,以后还可以向冒领之人行使追偿的权利。 

  法官说,当前随着汽车的普及,汽车服务纠纷不断产生。以洗车服务为例,可能出现车身意外损伤、洗车工驾车闯祸等。汽车服务企业如何规范经营、管理,车主如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值得关注与重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