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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立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制度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10-09 02:52:03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汤碧琴吴向正)继不久前召开的全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会议上10位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宁波后,我市近日又出台了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的重要配套政策———《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这是我市激励外来务工人员积极为本市建设作贡献的一大举措,标志着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制度已在我市建立。 

  《办法》规定,2006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以下荣誉称号之一的现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在荣誉获得的现务工所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为本市非农常住户口:1、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 “先进生产者”等荣誉称号的;2、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县(市)区级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3、获得本市有关市级部门、单位授予的“首席工人”、 “外来务工明星”荣誉称号,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2007年1月1日以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办法》适用于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生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登记为本市非农常住户口的管理活动。符合户籍登记条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可一并申请办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手续。 

  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落户登记,应当先向所在用工单位和实际居住地村民 (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落户意向,用工单位和实际居住地村民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如实出具务工和居住情况证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办理落户申请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 (或居民户口簿)、所获荣誉称号以及用工单位和实际居住地村民 (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公安派出所 (户证中心)提出落户申请。如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并申请的,还需出具相关人员的婚姻、身份、住房等证明材料。
【编辑:王丽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