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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稿源:  | 2007-10-09 15:05:49

  中国宁波网消息(记者王笑筱)记者近日从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已经获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同意,将在即日起施行。

  根据该管理办法,符合户籍登记条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可一并申请办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手续,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2006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以下荣誉称号之一的现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在荣誉获得的现务工所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一)国家、本省、本市及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等荣誉称号的;(二)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县(市)、区级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三)获得本市有关市级部门、单位授予的“首席工人”、“外来务工明星”荣誉称号,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2007年1月1日以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落户登记,应当先向所在用工单位和实际居住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落户意向,用工单位和实际居住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如实出具务工和居住情况证明。随后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所获荣誉称号以及用工单位和实际居住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提出落户申请。如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并申请的,还需出具相关人员的婚姻、身份、住房等证明材料。

【编辑:王笑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