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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进行人员借调应签订详实的借用协议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10-11 12:44:19
  一周数据

  上周,全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各种争议案件和咨询电话30多起,其中一起因借调工作人员而引发的人事争议颇具代表性。

  案例回放:

  上个月,医务人员吴筠在医院新一轮竞聘上岗中,竞争到了公共卫生人员的岗位。但他却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单位叫起板来。

  原来在这之前,也就是1999年4月,他被借调到一所中学担任校医。当时,卫生局表示同意,教育局与他所在的医院达成了借调协议。在这所中学,他工作了8年。

  但有一件事让他深感不平,两年前,他原来的医院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没有通知他参加岗位竞聘,结果他作为落聘人员处理,每月领到的是单位的最低工资。 “又不是我不愿回去,单位为什么不通知我?!”于是吴筠就此事提起了仲裁申请。他要求借调中学、医院按协议支付自己未拿全的工资、福利待遇共计8万余元;单位安置他的工作部门,因为当初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同意他借调,但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

  仲裁机构经调查发现,2003年吴筠的单位未能书面通知到吴筠参加竞争上岗,有过错责任。在2003年5月吴筠作为落聘待岗人员领取生活补助费280元,且先后四次领取院方所发的生活困难补助金7800余元,吴筠当时没有在有效的时间内申请仲裁。于是仲裁庭对此进行了调解,吴筠与借调中学达成调解协议:借调他的中学一次性支付吴筠3万元作为工资补偿;行政关系、档案按正常渠道转入中学。但吴筠与原来所在的医院没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作了这样的裁决:因发生争议时,吴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仲裁,于是对其要求院方补齐部分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其2005年的各项社会保险由该医院承担。

  信箱回复:

  慈溪市张先生问:我妹夫在一所中学担任后勤工作,为什么他不能像担任执教工作的老师一样享受寒暑假?

  市人事争议仲裁院答复:后勤工作人员作为特殊岗位,不应列入享受寒暑假的范畴,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人事部门专门的规定,不发加班费,而是安排补休。

  宁海某局人事科顾女士问:在基层单位,人员借调的情况不是个别现象,借调期间的待遇处理,借调后的工作关系落实,以及借调后领导人员的变更等等都会引发各种权益纠纷。该怎样避免?

  市人事争议仲裁院答复:人才柔性流动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及人事政策的范围内进行,所签订的协议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政策为依据。严格地说,借用关系是一种非正常的人事管理状态,应当尽量避免。确实需要借调的,应当签订内容详实的借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记者 蔡铁锋通讯员 杨益芳 郑磊斌)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