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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明年实施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10-15 06:55:58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林华奇)作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79个试点城市之一,我市制订并在日前公布了《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天上午,为了让广大市民更详尽地了解新的医疗保险政策,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中山广场等市区10个广场和公园举办了10场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咨询会,吸引了众多市民参加。 

  市区新生儿也可办医疗保险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先后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实施后,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也将基本实现。 

  根据规定,市区(包括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和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非农户籍人口中,未参加医保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还有市区范围内在册就读的学生都将被列入参保对象。已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也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为办理参保缴费期,并在参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50元,财政补助200元;非从业人员个人缴纳350元,财政补助100元。未成年人和学生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市区非农户籍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由财政补助。城镇居民在待遇享受期内因死亡、户籍迁往外地或参加其他社会医疗保险等原因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医疗费超10万元部分不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计算,医疗费在基金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年度累计医疗费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设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按就医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计算一次。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院治疗、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含)的,起付标准减半支付;以后再住院的,按就医的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与已减半支付额的差额计算。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