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大榭开发区的王小姐将一辆面包车转卖给他人已有两年时间了,可催缴养路费的通知还是一直送到她手上,原因就是当时卖车的时候,她没跟买车人办妥过户手续,结果引出了麻烦事。最近,类似王小姐这样的案子,我市几家法院已经接连立了多起。
没办过户手续,惹来麻烦事
向王小姐买车的是暂住在镇海的湖北人陈某,陈某当时承诺会尽快办妥车辆过户手续,但王小姐自己却没认真当回事,拿钱交车后,很快就将过户的事情给忘了。陈某成了实际车主后,没按规定缴付这辆车的养路费。由于车辆登记信息中的车辆所有人还是王小姐,因此催缴养路费的通知一直送到她手上。王小姐多次联系陈某,要求对方赶紧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把拖欠的养路费缴清,可陈某几番推托,后来索性断了音讯,去向不明。
无奈之下,王小姐缴付了陈某拖欠的养路费4800元,并且支付了高达6000元的滞纳金。之后,她在镇海法院起诉了陈某。陈某经法院传唤,没有应诉,法院在陈某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案,认为王小姐在转卖自己的车辆过程中没有及时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现在手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她跟陈某有过车辆买卖的合同关系,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对于王小姐替陈某付了一大笔钱的事情,法院建议她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
没办报废手续,当了 “冤大头”
此外,一些车主对车辆报废手续不重视,也会惹来麻烦事,鄞州区的陈先生就为早年随意处理的一辆摩托车做了一回 “冤大头”。
2002年,陈先生将一辆使用了20年的摩托车送给一家车行,看到车子解体了、车牌毁了,行驶证也拿了回来,陈先生就没想到要去车管所办理车辆报废手续。今年5月下旬,万达广场附近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交警部门查到肇事车辆是登记为陈先生所有的这辆早该报废的摩托车,事故受害人要求陈先生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陈先生成为被告后,无法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这辆摩托车已经不存在,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只好接受法院调解,向事故受害人一次性补偿经济损失6500余元。
法院方面人士提醒说,车辆登记管理制度是国家对车辆管理的一种手段,也是确认物权所有人的参考依据。车辆转手买卖的双方千万不可忽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并不复杂、费用也不高;车辆作废弃处理或销毁后,车主也应及时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的手续,不然有可能引发纠纷。 (记者 屠传宏通讯员 刘光明 张亦晟 杨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