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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超过60天申请仲裁就不再受理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10-18 13:13:38
  一周数据:上周,全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累计受理各种案件20多件,多数经过调解后得到圆满解决。另有几起仲裁申请因为超过时效,不予受理。

  案例回放:

  今年放暑假前,教师王秦决定跟所在学校提出终止聘用合同的要求,打算到另一个单位去发展。

  王秦是2000年从陕西调到所在学校任教的。学校见他执意要走,而且他的聘用合同到期了,只好同意放人。在办理有关手续时,王秦要求学校为他补缴2000年一年的养老保险基金。原来,当年他调进这所学校时,校方想对他试用一年,第二年才正式将他调入,各类社会保险金也在第二年才为他交纳。现在他要走了,才提出要学校补交2000年的养老保险金,学校不同意。王秦便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了仲裁申请。

  仲裁机构接到王秦的仲裁申请后,展开了调查。调查显示,王秦说的情况属实。但因为王秦的仲裁申请已过了时效,所以他接到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 《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来, 《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第二条规定 “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中组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最近发出的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也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就是说,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60天。过了60天,就不再受理了。

  信箱回复:

  镇海周先生问:我家属今年49岁,在一家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工作,是工人身份。按规定她明年到了退休年龄,像她这样能延长退休年龄吗?

  市人事争议仲裁院答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执行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苦干问题的意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原工人身份、年满50周岁的女职工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满5年,且继续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如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经主管部门核准,其退休年龄可延长5年,并享受相应的退休 (退职)待遇;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受聘到工勤岗位满1年,如本人自愿,其退休年龄也可按照现行工人退休年龄执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 (退职)待遇。(记者 蔡铁锋通讯员 杨益方 郑磊斌)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