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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保制度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10-20 09:39:09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汤碧琴实习生茅晓燕)《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60万城镇居民被纳入医保范围。这标志着我市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建立,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动员大会上获得的信息。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目前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已达144万,九成多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但无社会保障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和未成年人等城镇居民医疗仍得不到保障。为解决这部分人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共享发展成果,我市在慈溪、奉化、宁海等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出台了《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办法》遵循了广覆盖的原则,将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老年居民、劳动年龄段内未就业的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入学的未成年人、各类学校的在校生等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以外的四类人群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其中前三类对象限市区非农户籍,在校学生不限户籍。遵循基本保障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的医疗需求。

  《办法》体现了多方筹资的原则,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50元,财政补助200元;非从业人员个人缴纳350元,财政补助100元。未成年人和学生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困难人员的关怀,市区非农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城镇低保对象、社会扶助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财政补助。

  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平稳实施。

  副市长徐明夫到会并讲话。

  城镇居民医保下月办理参保手续

  明年1月1日正式享受待遇

  本报讯(记者汤碧琴实习生茅晓燕)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信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已经确定。符合条件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和婴幼儿等未成年人应在今年11月1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救助站(乡镇劳动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明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以后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办理参保缴费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鄞州88225155;海 曙27857393;江 东87930734;江北87386554;北仑86784071;镇海86295000;大榭开发区86749702;国家高新区87905524;东钱湖度假区88366918。

【编辑:王丽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