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崔小明)昨天,记者从市政协召开的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上了解到,由市卫生局、公安局、保监局、司法局等部门起草的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草案)》 (送审稿)经过修改完善,近期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该 《办法(草案)》引入行业人民调解制度。
据了解,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市卫生局会同市公安局、保监局、司法局成立联合小组,积极探索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的新途径、新办法。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最终形成了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草案)》(送审稿)。 《办法 (草案)》对医疗机构提出更高要求,希望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同时明确了患方在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另据了解, 《办法 (草案)》有两大特色,一是探索建立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缴纳一定的保费之后,保险人负责承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二是 《办法 (草案)》明确规定,设立市、县 (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局牵头筹建,设立调解室,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调解服务不收费,并接受监督考核。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医患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据了解,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有利于增加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拓宽医疗纠纷处置渠道,更好地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