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顶楼住户在楼顶进行搭建,房管部门可不可以查处?该如何查处?位于中山西路念九巷的 “世纪伟业”楼群B座有一业主,昨天上午在海曙区法院行政审判庭,与海曙区房管处就此进行了一场“论战”。
起因
去年12月底, “世纪伟业”楼群的物业管理公司发现该业主在楼顶搭建,因劝阻不成,就向海曙区房管处反映了情况。海曙区房管处根据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先后向该业主发出了 《限期改正违法 (章)行为通知书》、 《听证告知书》等,并召开了听证会。但该业主并未对楼顶恢复原状,海曙区房管处就在今年4月19日对该业主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被处罚人于2007年4月25日前恢复原状; (2)处以2000元罚款。该业主不服 (罚款已经缴纳),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一:楼顶搭建行不行?
海曙区房管处认定,该业主搭建行为属于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的 “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以及 “其它损坏房屋结构的行为”。对此,该业主在法庭上提出异议: “我没有围地建房,没有加层,只封闭阳台。并没有损害房屋结构,实际起到了保护房屋结构的作用。另外,这一措施还有利于安全防范。”该业主认为,房管处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而房管处当庭出示了现场勘查照片,提交法院作为证据。他们认为这不是业主自家阳台,而是楼顶露台,搭建物的出现必然增加楼顶的承重,对房屋结构构成损害。
争议二:房管部门能不能查处?
顺着房管处提出的 “这是露台”的观点,该业主引用了这个月刚刚实施的 《物权法》有关条款,认为 “楼顶露台属于众业主共有,能否搭建应由众业主共同表决,不属于房管部门行政管理范围”。
房管处答复, 《物权法》并没说明业主擅自搭建的合法性。 《物权法》实施后,《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是否与 《物权法》存在一些冲突,有待进行合法性审查;而该业主的搭建行为发生在 《物权法》实施之前,房管处当时对这一行为处罚依据是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适用法规正确。
争议三:执法是否公平公正?
该业主又提出, “世纪伟业”楼群的A座楼顶早在两年前就有 “封闭阳台”的现象,一直不见房管部门干涉。如果房管处认定这是违规的,就应该一起查处,不然就是执法不公。房管处声明,楼顶搭建现象的确普遍存在,房管处一经查实就会依法查处,此次也是在接到举报后查处的。并表示房管处今后会进一步加强查处力度。
双方 “论战”大约进行了100分钟,法院表示将认真评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阐述的观点,择日宣判。法院透露,这类行政诉讼是今年出现的新现象。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都表示,这种诉讼的出现,一方面表明业主用法律争取自己权益的意识增强了,同时也表明房管部门积极行使职能,对楼顶搭建问题的管理力度加强了,期盼法院能通过审判尽快给出一个正确答案。(记者 屠传宏 通讯员 韩暄)